各位在职教职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税法改革新增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救助、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关系到我们每位教职工的纳税权利与义务。财务处认真学习新个税政策,调研同行高校,咨询税务局,现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享受途径
教职工可选择由单位日常发工资时按月扣税时办理,也可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局申报办理,学校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专项扣除信息填报方式
税务局已开发个人所得税APP,全面支持2019年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请各位教职工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按照指引完成信息填报(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为尽快做好个税专项附加抵扣,从即日起,教职工可以下载APP进行填报,要求在2019年1月12日前完成填报,如特殊原因未完成填报,请继续完善信息直至填报成功。(推荐使用)
如因个人原因无法使用手机APP完成填报,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信息填报:下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指引》压缩包中的《专项附加扣除电子版》,认真阅读相关附件,按照填表要求,完成附件《专项附加扣除电子版》的填写,完成填写后请将文件命名为: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并打印纸质版经本人签字后交给部门(学院)秘书,请秘书将本部门(学院)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打包于2019年1月25日前发送至邮箱631556845@qq.com,纸质版可于下学期开学时交至财务处。(选择此种方式,手续复杂,后续信息变更需再次提交表格)
填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请先仔细阅读附件中的“填写帮助”、“常见问题”、“关注点”等,也可向财务处或税务局进行咨询。
三、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时间
请各位教职工按时完成信息填报工作,财务处将根据所填扣除信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扣,保证纳税人享受扣除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填报,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四、填报需准备材料
1、子女教育:子女及配偶身份证号码
2、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住房贷款利息:房产证、贷款合同(限首套房贷款)
4、住房租金:租房合同、出租人身份证号
5、赡养老人:父母身份证号码、共同赡养人身份证号码
以上材料仅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无需上缴至学校或税务机关。
五、相关备查材料(自行保存,以备税务局核查,无需交财务处)
专项扣除信息的填报应如实准确完整,教职工个人应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1、子女教育: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需准备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2、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准备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3、住房贷款利息: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4、住房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5、大病医疗: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6、赡养老人: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财务处个税咨询电话:68129083,联系人:杨安琪,手机:1835605127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指引.zip
财务处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