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
(1)发票抬头不是“安徽中医药大学”。
(2)纳税人识别号不是“12340000485001174T”。
(3)发票取得超过一年(无法报销)。
(4)除新版OFD电子发票外,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销售方名称不一致。
(5)新版OFD电子发票未附签章验证结果。
(6)发票信息被涂改、遮盖,发票专用章不清晰。
(7)发票内容未列明明细时(如发票内容为“详见销货清单”),未附加盖销售方印章的明细清单。
(8)发票遗失未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未附情况说明(含项目负责人签字)。
(9)电子发票未录入财务报销系统进行查验。
提示:新版OFD电子发票的签章验证,请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进行签章验证。
2.合同
(1)报销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经济事项未附合同。
(2)合同未加盖安徽中医药大学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合同委托代理人未签字。
(4)徽采商城采购(无金额限制)未附合同。
(5)科研报销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经济事项,未附分散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表。
提示:分散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表请从国资处网站下载。
3.公务卡
(1)未附公务卡消费记录。
(2)公务卡未与财政厅一体化系统绑定。
提示:涉及公务卡绑定事项请联系财务处资金管理科(电话:68129085)
4.专用材料费
(1)实验耗材未附安徽中医药大学科研材料出(入)库单。
(2)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各类耗材未对公转账。
(3)向同一公司转账,从相同项目支出,存在拆单报销情况。
5.固定资产
(1)部分办公设备未在徽采商城采购。
(2)固定资产报销未取得固定资产入库单及验收单。
(3)固定资产报销未在财务报销系统进行入库录入。
提示:
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
②各类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项目符合采购条件的,请按国资处网站上的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6.差旅费
(1)行程不完整或产生退票改签费,未附情况说明(含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退票费未附发票。
(2)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未附会议和培训通知(含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3)会务费和培训费未同差旅费合并报销。
(4)教职工出差未使用公务卡,未附情况说明(含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5)交通费或住宿费超标准报销。
(6)车票、飞机票等票据遗失,未附订单和支付记录,未附情况说明(含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7)由学校、接待单位等提供交通工具,申请人不得报领交通补助。
(8)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出差未作为第一报销人。
提示:依据《安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仔细核对后进行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不报销交通及伙食补助。
7.版面费:
(1)中文版面费未附论文录取通知。
(2)外文版面费或润色费未附支付记录及折算汇率。
(3)外文版面费仅提供订单记录而非Invoice或Receipt。
提示:
①需先付款未取得发票的情况,需先进行版面费借款,填写借款单,附用稿通知,将款项支付给对方单位,待取得发票后,再冲销借款;
②如果是在国外发表论文,需提供国外杂志社提供的Invoice或Receipt、给对方单位汇款的银行支付记录,如支付记录未体现对应的人民币金额,须提供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交易日当天的中行折算价截图。
8.委托业务费
(1)测序费和检测费等委托业务费未附商家盖章确认的测序或检测报告。
(2)查新费未附查新报告。
9.办公费
(1)日常办公经费中不得列支打印纸和复印纸。
(2)办公用品或零星图书发票无明细的未附商家盖章确认的明细清单或网购订单。
10.印刷费
印刷费发票无明细的未附商家盖章确认的明细清单。
11.劳务费
(1)校外专家未附详细信息表。
(2)劳务费发放存在超标准的情况。
(3)劳务费发放未在财务网络报销系统做成“多项发放单”。
(4)发放劳务费未附体现具体工作量、工作时间、发放标准及依据的情况说明。
提示:依据《安徽中医药大学劳务费用发放管理规定》(安中人〔2020〕39号)的要求,仔细核对后进行报销。
12.维修费
设备维修未附维修申请单。
13.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报销存在超标准情况(工作餐不超过55元/人/餐,公务接待工作餐不超过130元/人/餐)。
(2)公务接待费未附《安徽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加盖部门章)。
(3)公务接待费未附菜单明细。
(4)公务接待费未附被接待单位公函。
(5)公务接待费同城不得接待。
(6)公务接待费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提示:依据《安徽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中办〔2019〕86号)的要求,仔细核对后进行报销。
14.会议费
(1)会议费综合定额费用超标(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不超过450元/人/天)。
(2)举办会议所发生的会务费、住宿费、办公费、印刷费和市内交通用车费等未在同一张报销单上报销。
(3)在同一家会议承办单位发生的会务费、住宿费和餐饮费未统一开票。
(4)会务费、住宿费和餐饮费未提供商家盖章确认的明细账单和菜单。
提示:依据《安徽中医药大学会议管理办法》(安中办〔2019〕87号)的要求,仔细核对后进行报销。
15.财务报销系统上填写支付信息时,账号和户名填写有误或者与发票上的商家信息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