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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门诊医疗费报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各教学院(部)、机关各处室、校直各单位:
根据《安徽中医学院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12月17-19日办理离休及未参保人员和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2012年门诊医疗费报销,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销办法:
1、离休及未参保人员按(校总[2011]148号)文件报销。
2、在职人员:
在一年内扣除本人本年度医保个人账户基数费用后(校医院取药除外),超过部分按以下规定报销:
工龄满30年的人员,学校按80%的比例报销,一年内实报不得超过2000元;在校医院取药自付10%,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00元。
工龄超过20年不满30年的人员,学校按70%比例报销,一年内实报不得超过1000元;在校医院取药自付20%,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
工龄不满20年的人员,学校按60%比例报销,一年内实报不得超过1000元;在校医院取药自付30%,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
年龄超过55周岁,且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学校按80%比例报销,一年内实报不得超过3000元;在校医院取药自付10%,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00元。
3、退休人员
在一年内扣除本人本年度医保个人账户基数费用后(校医院取药除外),超过部分按85%比例报销,一年内实报不得超过3500元;在校医院取药自付10%,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500元。
二、审批时间:2012年12月17日(星期一)—12月19日(星期三)
1、在职人员:2012年12月17日;
2、退休人员:2012年12月18日;
3、离休及保健对象:2012年12月19日。
三、审核、报销程序:
在办理核报手续时,职工凭校医院外诊单、门诊病历、医保专用发票、药品清单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校医院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再到财务处结算。
四、注意事项:
请需要报销医疗费用的教职工根据以上报销办法认真核算。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