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各部门和单位创收积极性,进一步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中医药大学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确保学校利益,兼顾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财务管理,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利用学校各种资产和资源进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财务管理。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实行目标管理,按学校与之签订的协议或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不得干扰学校教学、科研等正常秩序。
第四条 为严格财务管理和严肃财经纪律,各项社会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利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展创收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先提出申请、后论证审批(不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对外服务收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支出列入项目支出管理,不得自收自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逃避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社会服务收入
第五条 社会服务收入是指各部门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开展有偿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
第六条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各类、各层次学生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训、进修所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科研服务收入是指科技咨询收入;实验室设备开放及技术服务收入,如:科研咨询、开发、分析、检验和仪器设备出租使用等。
第八条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为社会提供除教学、科研、医疗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如:网络服务、计算机延伸服务等以及上述规定以外的各种服务收入。
第三章 社会服务支出
第九条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各部门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学校成本、业务费。
第十条 学校成本是指社会服务项目利用学校的人力、物力资源及无形资产等支付的补偿费用以及使用设备折旧、损耗费用。
第十一条 业务费是指提供社会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社会服务的校内外教师讲课酬金、材料费、相关管理人员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维护费等。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收入应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按一定比例进行合理收益分配,社会服务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所有部门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的业务费,实行项目支出管理,细化经济科目列入学校预算,其余部分纳入学校统筹,预算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一)函授生、自考生(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费总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办学成本控制在45%以内(含二级学院),成本包括教师课酬、班主任费、监考巡考费、招生宣传费、差旅费、教学招生工作会议费、加班劳务费以及为教学活动和服务发生的费用。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分成,按合作办学协议执行,协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共同会签。
(二)各类技能培训班、短期培训班(含韩语、日语培训班、非学历培训等):总收入80%作为部门业务费。新办班的,当年收入可全部作为部门开办费。
(三)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各种培训班:学费总收入扣除办班成本结余部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结余70%作为学校成本补偿,30%作为部门业务费。
(四)辅修班:学费总收入60%作为部门业务费。
第十四条 科研服务收入分配
(一)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收入(检测、检验、化验分析等)50%作为部门业务费。
(二)学报版面费:总收入15%作为部门业务费。
第十五条 其他服务收入分配
(一)考场使用费:部门业务费不超过90%。
(二)计算机延伸服务费(上机费、网络服务费):70%作为部门业务费。
(三)实验室设备开放使用收入:收入10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作为实验室运转成本补偿和维护费。
(四) 图书超期罚款和丢失赔款:超期罚款,70%作为部门业务费;丢失赔款,9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10%作为部门业务费。
(五)学生医保代办费:按优惠返还总额60%作为经办部门业务费。
(六)校医院挂号费:40%作为部门业务费。
(七)其他收入: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20%作为部门业务费;不占用学校资源(不含无形资产)对外取得的收入,60%作为部门业务费。
第五章 业务费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分配的业务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使用部门年初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按预算经济科目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外开展办学和科技开发等服务所签定的合同或协议须交财务处备案,不得隐瞒、截留、侵占各项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业务费的使用应严格规范开支范围,“三公”经费、工资福利支出一律不能开支。发放劳务费的,按照学校出台的劳务费用发放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业务费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用款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一次支出合计超过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次支出合计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自觉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经费管理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和开展业务活动。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政策纪律法规者,学校有关部门和财务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2011年出台的《安徽中医学院社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