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务制度 -> 正文

安徽中医学院社会服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6-15 浏览次数:

安徽中医学院社会服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各部门和单位创收积极性,进一步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中医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确保学校利益,兼顾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财务管理,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利用学校各种资产和资源进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财务管理。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实行目标管理,按学校与之签订的协议或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为增强学校宏观调控能力,各项社会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利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展创收活动,必须先提出申请、后论证审批,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创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自收自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逃避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干扰学校经济秩序。
第二章 社会服务收入
    第五条  社会服务收入是指各部门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开展有偿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第六条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各类、各层次学生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训、进修所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科研服务收入是指承担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实验室设备开放及技术服务收入,如:科研咨询、开发、分析、检验和仪器设备出租使用等。
第八条  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人力、设备对外提供医疗技术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如:医疗技术服务、门诊化验等。
第九条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为社会提供除教学、科研、医疗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如:场室出租、网络服务、计算机延伸服务等以及上述规定以外的各种服务收入。
第三章  社会服务支出
第十条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各部门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学校成本、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第十一条  学校成本是指社会服务项目利用学校的人力、物力资源及无形资产等支付的补偿费用以及使用设备折旧、损耗费用。
第十二条  业务费是指提供社会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适当弥补部门切块经费的不足,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资料费、招待费、设备购置费、设备维修费、邮电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酬金包括直接从事社会服务的校内外教师兼课酬金、教职工的劳务费、加班费、误餐费等。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收入扣除社会服务发生的直接支出后形成的收益,应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按一定比例进行合理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一)函授生、自考生、脱产生(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费总收入的55%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办学成本控制在40%以内,结余部分纳入学校预算管理,5%作为继续教育学院业务费和服务酬金。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分成收入,10%作为继续教育学院业务费,    9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合同协议执行。
(二)各类技能培训班:学费总收入的2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8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新办班的,当年收入可全部作为部门开办费。
(三)各类短期培训班(含考前培训、非学历培训等):学费总收入的2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8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四)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各种培训班:学费总收入扣除办班成本结余部分的70%纳入预算管理,作为学校成本补偿,30%作为部门业务费。
(五)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总收入的9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10%作为部门业务费。
(六)辅修班:学费总收入的2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8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第十六条  科研服务收入分配
(一)科研与科技开发项目:按《安徽中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中医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实验室设备开放使用和技术服务:实验室设备使用收入的10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技术服务收入的3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7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三)学报版面费:总收入的80%作为学校成本,纳入学校预算管理,2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第十七条  医疗服务收入分配
(一)医疗服务管理费或赞助费:为国医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诊疗、医技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按总收入的2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8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二)检测、化验费:总收入的30%作为学校成本,纳入学校预算管理,7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第十八条  其他服务收入分配
(一)场室出租:总收入的7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含场室维修费用),30%作为部门业务费。
(二)计算机中心延伸服务费(上机费、网络服务费):30%作为学校成本,纳入学校预算管理,7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三)多媒体、数字化语音室损坏财产赔偿款:60%作为学校成本,纳入学校预算管理,4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四) 图书超期罚款和丢失赔款:超期罚款,3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70%作为部门业务费;丢失赔款,9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10%作为部门业务费。
(五)招投标标书费:2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8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六)学生医保代办费:按优惠返还总额4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60%作为经办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七)校医院挂号费:6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40%作为部门业务费和服务酬金。
(八)其他收入: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8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20%作为部门业务费;不占用学校资源(不含无形资产)对外取得的收入,4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60%作为部门业务费;其他劳务产品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60%纳入学校预算管理,40%作为部门业务费。
第五章 代收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服务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业务费和服务酬金以及部门直接取得收入纳入部门代管经费,统一由财务处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外开展办学、办医和科技开发等服务所签定的合同或协议须交财务处备案,不得隐瞒、截留、侵占各项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代管经费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或经财务处同意委托相关部门收取,其票据领取、使用和缴销等要严格遵照《关于加强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院办字[2000]61号),不得随意自制或购买收据。所收资金及时交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所提的业务费用于本部门建设和发展经费(设备购置、设备维修、办公用品采购)不得少于40%,所提的服务酬金发生支出时,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代管经费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次支出合计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次支出合计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管经费使用情况列入校务公开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代收经费管理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和开展创收活动。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者,学校有关部门和财务处要及时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