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大财务统管力度,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合法性原则。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2、合理性原则。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成本进行测算;3、自愿性原则。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不强制收取;4、非营利性原则。对代收费项目由学校统一招标,并按招标价直接与学生进行结算,把优惠让利给学生。
第三条 收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学生缴费和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内容和收费行为;加强收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确保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范围
第四条 学校收费项目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报名费。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研究生、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攻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成人教育本专科生等学生。
第六条 考试报名费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上级部门或自行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成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专升本考试以及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省计算机水平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考试报名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外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目前主要有上网上机费、培训费等。
第八条 代收费项目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本着自愿原则,通过招标采购方式,替提供货物类的单位收取的代收代支款项,目前主要有教材费、教具费、军训服装费、医疗保险费等。
第三章 收费立项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和学校实际办学成本进行测算,经学校审批后统一申报,经省物价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学校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由校内有关部门提出,其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经财务处审核,学校审定,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第十一条 代收费项目,由校内有关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学校审定,方可收取。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前提,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及各院(系)部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其中学生教材费,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自愿申请,学校统一采购,老生据实收取,当年新生预收教材费,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直接收取,特殊情况,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但必须使用财务处购置的统一收据且收取后及时到财务处结算。未经财务处委托,各部门不得自行收费,否则,学生有权拒缴。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各项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都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对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票据。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打印版“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代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打印版“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安徽省税务发票”。
第四章 学生缴费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和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十六条 新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并妥善保管好财务处开出的收据。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根据新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开除学籍,退学、休学学生收费处理原则:
1.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所缴学费一律不退。
2.凡按退学处理的,在校时间不足一个学期,所缴学费、住宿费减半退还。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一律不退,住宿费一个月内按实结算,超过一个月一律不退。
3.入学后,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所缴学费不退,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多退少补。经复查不合格而取消入学资格的,其所缴学费,按在校时间计算扣除后退还本人。
4.新生入学后,经复查需退学,一个月内取消入学资格的,所缴学费、住宿费退还本人。
第十九条 对符合办理助学贷款而没有办理助学贷款的欠费生,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1.对欠费的新生,开学报到三个月内仍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不能取得学籍。
2.对欠费老生,新学年报到后一个月内不能缴清学费的,不予注册,不得参加各类奖励评定;毕业时仍未缴清的,缓发毕业证、学位证。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孤儿学生免除全部在校期间学费,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费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必须齐抓共管。各教学院(部)应重视加强对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缴费工作到位,减少恶意欠费现象。
第五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和代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使用要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高校收费资金,确保高校收费资金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经财务处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的资金,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收费公示和告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内公示栏、公示牌和校园网等形式,将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收费公开、规范合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收费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告知制度。在新学年学生入学前,学校要在印发的招生简章上和录取通知书中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程序等,把收费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告知每一位入学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颁布的《安徽中医学院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