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缴的相关规定和审计整改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对我校发放的校外专家劳务费执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执行标准是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费标准,即:
发放额0-800元,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放额800-4000元,个税=(发放额-800)*20%;
发放额4000-25000元,个税=发放额*(1-20%)*20%;
发放额25000-62500元,个税=发放额*(1-20%)*30% - 2000;
发放额62500元以上,个税=发放额*(1-20%)*40% - 7000.
根据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要求,校外专家劳务费需按照校外专家个人采取每月汇总一次的方式集中发放。
校外专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需要提供校外专家本人18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请在财务报销时一并提供。请各院部(处)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校外专家劳务费报销手续。如税法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财务处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