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 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6〕6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经学校批准由财政性经费支付并以公派身份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讲学、合作科研、培训(3个月以内)等境外交流活动。
第三条 根据对外交流合作的实际任务,因公出国(境)可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及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两种,对上述两种因公出国(境)活动实施区别管理。
上述教学科研人员是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交流,应以了解相关专业和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方向,学习国(境)外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方法,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扩大学校境外影响为目的,应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禁止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
第六条 严格控制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特别是对出访费用过高或由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原则上不予批准。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或以海外华人、华侨私人名义邀请。
第三章 出访人员要求
第七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八条 具有与所执行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外语水平符合因公出国(境)任务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往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派出人员专业领域或岗位职责与出访任务不相符者;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单位组织的出访申请者;
3、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4、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者;
5、由于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出访任务者。
第四章 计划量化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管理:
1、坚持因事定人,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并提前一年预报下一年的出访计划,出访计划由学校财务及相关立项部门先行预算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外事办汇总,再由学校外事办报学校审批。
2、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并在年度计划中调剂安排。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团指派的出访任务可在年度计划中调剂安排,并按规范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出访限量管理:
1、校级领导原则上 1 个任期出国(境)不超过 2 次或 2 年内出国(境)不超过 1 次,分管外事的校级领导及外事部门负责人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
2、根据工作实际,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 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 2 国不超过8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5 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 3 国不超过 11 天,出访 2 国不超过 9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往返国外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
3、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 6 人。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
4、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拟出国(境)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校外事办提交因公出国(境)校内申请表并附相应出访报批材料。凡因未按规定期限申请,或未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齐全而延误,其后果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席重要学术会议应提供会议交流论文,如与国外教学科研合作,应提供与合作项目相关的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其出国任务批件、护照、签证等校外报批手续由学校外事办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出访公示制度。出访任务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前需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派出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应按批准的出访地、时间和往返路线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如在外遇特殊情况必须改变计划,须征得有关外事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按照省外办要求,出国(境)人员按期完成出访任务返校后 7 日内交回护照(通行证)并在回国后 1 个月内提交出访总结。出国(境)人员应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公开报告出访成果。出访总结主要报告本专业或相关领域前沿动态、最新信息和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须购买合适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第二十条 护照(通行证)逾期不交者,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处理。出国(境)逾期不归者,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经费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报销,主要指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外办《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 号文)规定执行,上级部门统一组团或已报销会务费、培训费的,不再给予伙食费和公杂费补助。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 号文)规定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报销费用时,先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安徽中医药大学出差审批单》、相关票据、邀请函、出国行程安排、省外事办批件和校长办公会批文,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具体审批流程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严格执行支出预算,超预算和超标准的部分由出国(境)人员自行负担,无预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由专项经费支出,不得跨项目支出,并由学校科研、人事、教务、学科、财务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先行审核,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要严格执行中央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外事纪律和政策,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言行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
第二十六条 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带(寄)机要材料前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要严格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因公赴港澳及台湾地区任务,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长期出国(境)攻读学位、进修、访学等人员应按照校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先行履行手续。
第三十条 全日制在校生由学校安排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以及交流学习等,参照《安徽中医药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试行)》(校外〔2011〕12 号)、《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校研〔2015〕2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附属医院因公出国(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则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外事办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2.安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校内申请表
3.安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提醒卡
附件1
安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一阶段:校内审批
所需材料:
1、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校内申请表
2、出访人员名单
3、邀请函中外文(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承担方式,邀请信需打印在邀请方的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
4、日程安排中外文(详尽)
5、费用预算(财务处及相关部门盖章)
6、出访人员备案表
7、个人研究简历,研究计划,课题项目书等材料
8、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交到外事科,校长批示后(处级领导材料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校内公示无异议,请示省外办。(以上材料 1-7 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二阶段:请示省外办
所需材料:1、请示文件(外事科在 OA 系统办理,需校长批示)
2、出访人员名单(盖学校公章)
3、邀请函中外文
4、日程安排中外文
5、费用预算
6、出访人员备案表(书记签字,校党委盖章)
7、费用由课题经费支出者,需附上项目书
8、提醒卡(团长签字)
第三阶段:办理因公护照
采集指纹和照相,需外事科预约,本人携带预约单和二代身份证到省外办办理后,才能办理因公护照。
所需材料:1、申请因公护照事项表(双面打印,学校盖章)
2、申请因公出国签证事项表(双面打印)
3、省外办的批件
4、因公护照个人资料卡
5、数字照片回执
6、因公出访人员指纹及签名信息(外事科)
所需表格在安中外事群共享文件里。
因公签证办理须知可查询
http://www.ahfao.gov.cn/WSBNews.aspx?TypeId=11066
因公签证到省外办 2 楼因公签证科办理。
附件2
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校内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所在部门 | | 职务 | | 职称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出访事由
应××和××的(境外邀请单位名称,不得用外文或缩写字母)的邀请,本人拟于×年×月×日赴××和××(国家和地区)进行××××××(出访目的)。 在××(国家)的主要任务:(详尽) 在××(国家)的主要任务:(详尽) 本次出访,境外停留×天,出访费用(人民币元)由×××承担。(如从科研课题经费支出,请注明) 出访意义: 最近一次因公出国(境)时间及任务: |
所在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 项目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
财务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 校外办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
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校长办公会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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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提醒卡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因公出国(境)的规定要求,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坚决做到以下四点:
一、不准擅自更改省外办批准的出访国家、路线、时间及行程安排,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
二、不准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准出入有损形象、有伤风化的场所,树立良好的文明形象。
三、不准假公济私、变相公款旅游,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须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回国后 7 日内交回护照(通行证)至省外办或校外事办并提交出访总结(纸质及电子版)至校外事办(电邮:wb@ahtcm.edu.cn)。
团长签名:
出访国家:
在外停留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