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务制度 -> 正文

安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4-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合肥市城区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建立出差申请审批制度。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出差审批单》,按审批流程报批。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按《安徽中医药大学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中医药大学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城市之间发生的城际交通费,包括机票、火车票、轮船票等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执行。原则上不能超过职务级别对应的城间交通费等级标准。

校级(厅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乘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外出确需带车或租用车辆的,按照学校公务用车有关制度执行。原则上不得使用私人车辆或私自租用车辆作为出差交通工具。如上级出台公务车改革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表执行。原则上不能超过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表执行。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市内交通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乘坐学校公务用车或由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会务费、培训费、住宿费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确实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垫付,报销时应说明理由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通过财务系统创建差旅费报销单,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订票费等,同时提供车票(机票、船票等)、住宿发票、会议或培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记录等相关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的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十四条  退票费应由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凭据报销。对只产生住宿费未产生城市间交通费,或只产生城市间交通费未产生住宿费,或交通行程不连续等特殊情况,可由出差人员提供有关证实材料,经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单”,严禁将一次出差事由拆分多张报销单报销。经费审批具体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批报。

第十六条  赴外地挂职、探亲、进修等涉及差旅费报销的,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省外借调锻炼的,分以下部分列支。

(一)住宿费。应积极争取借调单位提供住宿,借调单位不安排住宿的,房租按照当地经济适用型住房实报实销,报销时需附租赁合同和发票。

(二)交通费。往返两地的公共交通费,一般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一往一返计1次),“据实报销”。

(三)其他参照挂职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有关费用,由相关牵头部门(单位)从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各类学会、协会举办的会议应从严控制参加人员,原则上切块经费不予报销;参加学术性会议的差旅费应从项目经费或学科建设等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本科生赴外地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只报销交通费用,一律按高铁/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或长途汽车往返票价计算,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上级部署组织安排学生到基层开展援助工作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培养或工作需要,或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研究等发生的差旅费报销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处理,原则上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建立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限额标准按照国家或省财政厅出台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差旅费,在国内按本办法执行,在国(境)外参照《安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开支行为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依法依规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3

河北省

800

450

350





100 

4

山西省

800

480

35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100 

6

辽宁省

800

480

350





10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100 

8

吉林省

800

450

350





100 

9

黑龙江省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10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省

900

490

380





100 

12

浙江省

900

500

400





1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省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省

900

480

380





10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省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省

800

480

380





10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100 

20

河南省

900

480

380





100 

21

湖北省

800

480

350





100 

22

湖南省

800

450

350





100 

23

广东省

900

550

450





10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25

广 西

800

470

350





100 

26

海南省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10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28

四川省

900

470

370





100 

29

贵州省

800

470

370





100 

30

云南省

900

480

380





10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120

32

陕西省

800

460

350





100 

33

甘肃省

800

470

350





100 

34

青海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120

35

宁 夏

800

470

350





100 

36

新 疆

800

480

35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