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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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建设成本,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和提高效益原则。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财经制度,并贯穿于基本建设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防止或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建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基建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基本建设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本建设项目与投资计划经“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由基建、财务、审计、国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第五条 学校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具体领导基建工作,基建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学校财务处是具体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基建资金,对基本建设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并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基建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建财务负责基建工程投资审核、会计核算;对建设资金预算、控制、核算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定期归集、汇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数据;负责基建财务有关文件、合同、会计档案的管理和查询。

第七条 基建筹融资机构对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的计划资金要及时进行筹措和落实,保证基建项目正常实施。

第八条 基建财务按工程合同和项目预算及付款计划行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和工程决算款结算管理职权。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筹集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建设资金来源通常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在项目决策阶段明确其来源,以便科学安排预算;相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单位申报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条 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实行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基建部门应根据项目概算、建设进度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学校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预算收支情况,合理安排当年项目建设资金;基建项目发生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基建部门应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变更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建设的项目,必须根据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修订)》和相关决策程序,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由基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立项报批手续,待上级有关部门立项批准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将经过批准的新建项目投资计划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计划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 500 万元以下,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金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的基建项目,因设计、工程量、价格等因素变化导致工程项目预算的变更(含签证),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执行。变更金额达到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标准的,严格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章  基建财务核算与审批

第十四条 基建财务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设置账务,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核算口径一致,核算方法正确,核算内容完整。

第十五条 财务处配备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日常会计核算,监督基建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基建财务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付款计划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

第十七条 基建款项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基建款项支付的审批按《安徽中医药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一)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工程用款计划,根据计划或合同向财务处提供经领导审批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基建财务人员根据核准的工程预算合同、用款计划及必要的相关资料,核付基建项目工程款。对已批准建设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概算实施,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先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根据需要)和工地代表审核签字确认后,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查确定分期付款额度并填制借款申请或报销单,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基建财务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进行审核付款。

(三)建设项目已完工程款的结算。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在收到以上资料经审核后支付。

第十九条 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款的支付。须由基建管理部门提供并审定的与招标采购标底一致的材料物资及设备供应计划、合同,且在办理相关验收等手续后,经审批后,方能付款。材料物资和设备购置根据合同需预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经基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项目发起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后退还。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或经济签证)费用部分,基建部门应提前履行基建工程变更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完善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必须按合同户名和账号支付,同时发票印章必须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施工单位更改户名或账号需事先通知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并提交书面申请或情况说明并加盖合同单位公章,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在建期间贷款利息支出计入待摊投资,增加工程成本。

第二十三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基建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竣工时,项目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价的85%,并按不少于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结算。

                    第七章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是关系到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承建单位、基建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全力协作,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暂时无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应及时办理项目的在建工程暂估转固工作,待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调整项目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交付使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后续使用和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基建项目的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不断完善基建项目内控机制建设,依法依规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对决策程序、制度执行和权力运行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