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加强学校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指学校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与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
(三)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主管部门为新校区建设办公室。
二、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
(一)合同的审查程序
1.合同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按照内部行政审批程序,部门业务会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合同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照本管理办法进入合同会签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工程合同会签程序。在签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前,应根据规定通过会签程序。各会签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
1、会签期限。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管辖业务及职责范围,对合同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会签,并签署意见。各部门合同会签审查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合同承办部门签办日期开始计算;因特殊情况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向学校分管新校区基本建设的校领导说明情况。),否则应对合同延期签订造成的后果负责。
2、会签职责如下:
(1)监察处:审查合同主体、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合同的规范性。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重点审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3)财务处: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可行等财务相关条款。
(4)审计处: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审计有关规定,重点审查合同中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现行计价规范。
(5)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合同文本的草拟、履行签订手续,重点审查合同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质保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协作内容。
(6)合同会签意见反馈后,提请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对重大合同或重要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最终,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修改完善。
(三)合同的签订
1、合同文本内容。合同文本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合同性质、当事人要求等制定相关条款。
合同的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满足合同执行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内容、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要求、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合同审查通过后,正式签订合同。
(1)签订合同中,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再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2)合同经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签署后,加盖学校公章。
(四)新建办应专人负责合同签订工作。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完成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合同文本交新建办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由新建办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并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便于对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一)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在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检查并了解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对方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追究违约责任。
(二)依法订立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批准,履行学校行政审批相关程序。确需变更的,履行变更相关程序,变更增加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三)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1.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编制、签订、备案、归档、执行等工作。
2.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按各自业务管理权限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而私自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合同会签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本规定,给学校或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或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