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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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建设成本,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计〔2005〕2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2〕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和提高效益原则。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财经制度,并贯穿于基本建设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防止或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变更

    第四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建设的项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基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立项报批手续,待上级有关部门立项批准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将经过批准的新建项目投资计划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投资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对已批准的基建项目,因设计、工程量、价格等因素变化导致工程项目预算的变更(含签证),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章  基建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基建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基本建设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与投资计划,由校长分工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具体领导基建工作,基建部门或成立基本建设专门机构具体组织、管理、实施基建工作。学校财务处是具体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基建资金,对基本建设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并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基建财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  基建财务负责基建拨款和配合基建筹融资工作,及时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核拨手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负责基建工程投资审核、会计核算;负责基建项目总账、明细账登记和财务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对建设资金预算、控制、核算及分析考核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定期归集、汇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数据;负责基建财务有关文件、合同、会计档案的管理和查询。

    第九条  基建筹融资机构对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的计划资金要及时进行筹措和落实,保证基建项目正常实施。基建财务要管好、用好基建资金,对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工程付款要严格审核。凡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原则执行。

    第十条  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必须参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及设备的招标、议标、定标和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基建财务按工程合同和项目预算及付款计划行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和工程决算款结算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根据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上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发改委批准,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在财务立项核算。

第五章  基建财务核算与审批

    第十二条  基建财务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设置账务,依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核算口径一致,核算方法正确,核算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财务处配备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日常会计核算,定期编报基建财务报表,并建立内部稽核控制制度,监督基建资金的合理使用。基建出纳按照现金、银行账户和货币资金控制管理有关规定,做到日清月结,及时记账对账,认真履行出纳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基建财务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付款计划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申请、拨付工作,填制基本建设拨款申请单,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同时定期核对项目资金的计划数、拨款数、欠拨数。

    第十五条  基建款项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1、建设工程项目初期费用或前期费用。初期费用或前期费用是指设计费、勘探费、环境监测费、招标费等。报销金额在3000元(含元—5万元以内的用款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用款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后,再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2、建设工程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款。报销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后,再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3、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内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后,再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4、基本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车辆维持费等日常运行费。报销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用款由基建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批;3000元—5万元以内的用款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用款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款的支付

    1、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工程用款计划,根据计划或合同向财务处提供经领导审批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基建财务人员根据核准的工程预算合同、用款计划及必要的相关资料,核付基建项目工程款。对已批准建设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概算实施,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2、合同规定以外或超过合同款额度的。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审批手续,由基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会商确认,报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核,再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经审计部门对变更的工程审计结束后方可支付。

    3、建设项目已完工程款的结算。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须提交工程决算报告书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财务部门在收到以上资料经审核后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先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经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及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查确定分期付款额度并填制借款申请或报销单,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基建财务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进行审核付款。 

     第十八条  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款的支付。须由基建管理部门提供并审定的与招标采购标底一致的材料物资及设备供应计划、合同,且在办理相关验收等手续后,经审批后,方能付款。材料物资和设备购置根据合同须预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经基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领导审批后退还。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必须按合同户名账号支付,同时发票印章必须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施工单位更改户名或账号需事先通知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财务处,并提交书面申请或情况说明并加盖合同单位公章,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在建期间贷款利息支出计入待摊投资,增加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基建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竣工时,项目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价的80%,并按不少于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结算。

第六章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由基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核,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学校基建部门会同财务处要先行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在审核的基础上再由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通过招标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在工程实施前,通过招标选定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全程跟踪审计。未经复核或审计签署的预、决算不能作为财务拨款和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基建财务人员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及时编制好竣工财务总决算,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报批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教育厅财务部门申报竣工决算,省教育厅财务部门按规定向财政厅申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学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由财务部门会同基建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办理资产交接签字盖章等手续,学校财务部门依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单等,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七章  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六条  规范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基建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合同等其他资料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装订成册,专人管理,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重视和加强基建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尤其是加强工程项目概算编制知识、基本建设程序、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等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面,丰富知识结构,提高基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懂工程、懂财务、会管理的基建财会队伍。

    第二十八条  基建财务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政府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 十 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安徽中医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