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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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发展,全面提升学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从事各项科研活动,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使科研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强化责任、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级审查、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国家、部委、省及厅局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助经费(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合作研究或受委托研究的项目研究经费(即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3.学校设立的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奖励基金和青年科学研究基金。

4.企业、事业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

5.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科研的资助和捐赠收入。

6.科技成果转化、参股等科技合作所获取的收入。

7.其他渠道来源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从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作为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科研项目前期研究、科研项目申报、项目经费配套和科技奖励等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其余经费归项目组包干使用。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按经费总额的8%提取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3%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余经费归项目组包干使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经费必须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间接费用可以作为绩效支出,用于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建立学校领导、二级单位和(或)科技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三级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二级单位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费使用的初步审查,负责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入库的初核,负责一次性耗材等材料验收入库工作。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二级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技处通知项目组并发给项目经费使用卡,同时分阶段将项目经费核拨到经费使用卡上。报销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严禁自报自批。借款、报销时由经办人和(或)验收人签字后,按审批权限,经项目负责人和(或)二级单位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逐级审批,凭经费使用卡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3000元(不含3000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005000元(不含5000元)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500010000元(不含10000元)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1000050000元(不含50000元)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长审批,50000元以上则需报请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商品,经分管校长审批,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时,需按经费使用类别如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分类填写报销单报销。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报销人员应是项目组成员,差旅费从纵向项目报销时应严格控制餐饮费、礼品费用等支出。

第十六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人的相关研究人员、在校研究生、博士后,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如项目合同书没有明确要求的,纵向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出项目资助额的15%,横向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出项目资助额的30%。劳务费支出不得超出预算。劳务费发放须提供领款人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等,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七条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纵向项目咨询费一般不得超出项目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咨询费不得超出项目资助额的20%。咨询费需列出咨询人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职称和咨询内容,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该仪器设备应交还相关二级单位或归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使用。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需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一般设备、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有,由所在院部有关人员登记、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在省外参加地区性或全国性非本校主办的学术交流会议必须有论文入编或参加大会交流,参加会议人数地区性不超过3人,全国性不超过5人。会议费用报销时,需附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和讨论的证明材料后,方可按程序报销。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制订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学校科技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的有关规定。出国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出访国家和地区必须是预算书上明确指定的国家和地区。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后,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并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前申请,经科技处、分管校长和(或)校长审批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1.购置未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的仪器设备、特殊实验材料;

2.出国进修、学习、培训和考察;

3.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4. 除研究生劳务费外,其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专家咨询、项目论证、项目鉴定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转给协作单位的项目合作经费,需提供原合同及与协作单位的科研合作协议,且需有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出1000元以上,应采取转账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原则上需采用公务卡形式结算,否则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合法的原始发票,金额较大的需附合同、协议,一般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二级单位、财务处、科技处清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交科技处存入该项目档案。国家级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国家相关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由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审计后上报。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或年度暂付款累计超出10000元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重点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项目负责人不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者,停止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其结余经费除上交有关上级部门外,留相关二级单位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其他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学校,不论其原来主持的项目是否正常完成,其结余经费留在相关二级单位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其他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  成本补偿类项目如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结余经费由原渠道收回。

定额补助类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及其他各类项目等,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再研究和滚动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面上和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超过项目周期一年未启动和使用者,无论项目是否完成,一律由财务部门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二条  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室每年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书面通知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终止经费使用。对项目经费使用完毕,但项目尚不能正常结题者,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负责人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执行及经费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在二年内取消各级各类项目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